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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制定《公告》的背景
2018年6月15日,國務院辦公廳印發(fā)《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》(國辦發(fā)〔2018〕47號,以下簡稱《通知》),部署各地區(qū)各部門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。為貫徹落實《通知》要求,國家稅務總局結合本部門職責對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、部門規(guī)章和規(guī)范性文件等設定的各類證明事項進行了全面清理,按照2018年11月16日印發(fā)的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進一步支持和服務民營經(jīng)濟發(fā)展若干措施的通知》(稅總發(fā)〔2018〕174號)相關安排,決定取消一批共20項稅務證明事項。
二、《公告》的主要內容及有關考慮
(一)決定取消的稅務證明事項
此次決定取消的20項稅務證明事項,涉及168項具體辦稅事項。20項稅務證明事項從涉稅領域來看,涉及稅款征收1項,涉及稅收優(yōu)惠的共19項;從證明材料來源看,需要專門為辦理稅務事項另行從第三方取得證明材料的共5項(質量檢測證明、中介機構專項報告、不可抗力事故證明等),需要提供法定證照等已有材料的共15項(身份證明、單位性質證明、房屋和土地權屬證明等);從證明性質看,涉及鑒定檢測證明的共2項,涉及單位性質或資質證明的共4項,涉及個人身份證明的共2項,涉及權屬證明的共2項,涉及用途證明的共4項,涉及其他事實證明的共6項;從涉及的經(jīng)濟主體來看,涉及民營經(jīng)濟的共13項,涉及個人等其他主體的共7項。
(二)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主要考慮
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、優(yōu)化服務,以及更好服務民營經(jīng)濟發(fā)展的決策部署;二是著力精簡中介機構報告、鑒定檢測證明、房屋和土地權屬證明等涉及民生和企業(yè)日常生產經(jīng)營的證明,切實減少資料要求,切實降低費用負擔,切實縮短辦稅時間;三是以本次清理工作為契機,進一步轉變管理方式,規(guī)范監(jiān)管行為,優(yōu)化營商環(huán)境,不斷增強稅收治理能力。
(三)取消稅務證明事項后的替代措施
20項稅務證明事項取消后,均不需要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。其中,部分事項通過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或內部核查替代;部分事項改為行政相對人在申報表中直接填寫有關信息;部分事項改為由行政相對人自行出具說明或承諾;部分事項改為行政相對人自行留存有關法定證照,以備稅務機關事后核查。
(四)加強事中事后監(jiān)管的相關措施
對于取消的稅務證明事項,稅務機關應當積極采取風險管理、大數(shù)據(jù)管理、信用管理等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(jiān)管,提升監(jiān)管效能。事后核查可采取抽查、必要時委托第三方檢測等方式,不得將稅務機關的核查義務轉嫁納稅人。探索推行告知承諾制,強化對行政相對人承諾事項的事后審查,對不實承諾甚至弄虛作假的,依法予以嚴厲處罰。
三、《公告》施行日期
《公告》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,自公告之日起,公告取消的20項稅務證明事項停止執(zhí)行。上述證明事項涉及的規(guī)范性文件,按程序修改后另行發(fā)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