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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》(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,以下簡稱“39號公告”)發(fā)布,細化增值稅改革具體政策措施。其中,暖心的亮點之一就是允許生產(chǎn)、生活性服務業(yè)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%抵減應納稅額,即加計抵減政策。但是,你知道其中的十個細節(jié)嗎?下面就讓我們一起學習一下吧。
一、要注意政策執(zhí)行期間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
二、要注意確認條件生產(chǎn)、生活性服務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、電信服務、現(xiàn)代服務、生活服務(簡稱四項服務),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%的納稅人。
三、要區(qū)分不同設立時間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(經(jīng)營期不滿12個月按照實際經(jīng)營期的銷售額)符合上述規(guī)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,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(guī)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。
四、確認的連續(xù)性
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,當年內不再調整,以后年度是否適用,根據(jù)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。
五、準確計算加計抵減的基數(shù)
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%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,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部分,不能作為計提的基數(shù),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(guī)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。
六、區(qū)分三種情況抵減
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的;
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;
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。
七、記住一個例外
出口貨物勞務、發(fā)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;
兼營出口貨物勞務、發(fā)生跨境應稅行為;
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;
需要按政策規(guī)定予以剔除。
八、單獨核算加計抵減
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;
計提、抵減、調減、結余等變動情況。
九、首次需填表聲明
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;
需提交《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》;
同時兼營四項服務的;
應按照四項服務中收入占比略多的業(yè)務在表中勾選確定所屬行業(yè)。
十、有始有終
加計抵減政策到期后
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
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